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校内文科科研机构管理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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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院系、各单位:

 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活动管理,促进我校文科科研水平不断提升,根据《南京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南字发〔2004〕77号)及《南京大学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管理条例(试行)》(南字发〔2007〕17号)相关要求,现就加强我校文科科研机构管理通知如下:

  一、学校发文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由挂靠院系(单位)对其人员编制、实验与办公用房、经费、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。已撤销的、已停止实际运行的以及已经学校批准变更名称的机构,挂靠院系(单位)需向社科处报备,并将原公章归还学校注销。

  二、科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、承担科研项目、进行项目洽谈,应报挂靠院系(单位)同意。因科研活动需要,对外签订的协议、合同必须经挂靠院系(单位)负责人签字同意及社科处审批后,加盖学校相关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。

  三、学校加强对科研机构所完成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。科研机构负责人、挂靠院系(单位)负责人,应按照《南京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》(南字发〔2003〕128号)的相关要求,在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、归属,无形资产的利用、转移等方面加强管理和保护。

  四、挂靠院系(单位)应加强科研机构的队伍建设。机构负责人由挂靠院系(单位)聘任在编的学术造诣较深、作风正派、富于开拓精神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,并报社科处备案;有在研纵向项目或正在主持科研重大项目的机构负责人,经挂靠院系(单位)提出申请,任期可酌情延长到70周岁。一名教师不能同时兼任多个机构的负责人。科研梯队应包括至少3名常驻研究人员,并兼顾年龄、学历、职称结构,重点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。规模较大的机构应建立5-7人的学术委员会,负责审议机构建设和运行的重大事项,制定发展规划。科研机构负责人及队伍建设情况如有变更,应及时向社科处报备。

  五、设立和变更科研机构名称时,应规范使用“南京大学***研究所/研究中心/研究院”的名称格式。原则上,研究所应是单一学科内,在国内外同行比较中具有优势或聚焦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机构;研究中心应是跨学科、跨院系、跨行业的综合性研究机构;研究院应是跨两个以上一级学科、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以及跨校、跨地区的大型综合性机构,并兼顾队伍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学科发展、重点基地建设等任务。

  六、社科处将于2016年底邀请校内外专家对校级文科科研机构进行评估。由科研机构的挂靠院系(单位)在社科处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提交近三年的进展报告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科研队伍建设、承担科研项目、落实科研经费、科研成果、主办有影响的学术活动、决策咨询服务等内容。评估等级分为A、B、C三级, 评估为A级的科研机构,学校将在一个考核周期(两年)内在校内预研基金立项、国际学术交流、国家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;未参加考核和评估的科研机构以及评估为C级的科研机构,根据具体情况,学校将对其进行整改、重组或撤销。

  七、如果机构升格为省部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基地、实验室、智库等,原校级机构自动撤销。

  八、未来三年内,文科校级科研机构的总数原则上不再增加,批准新成立校级科研机构的数量需参考原有机构撤销数确定。

  九、2014年之前成立的机构须参加2016年机构评估。

  特此通知。

南京大学
2016年7月29日